承包磚廠后,由于資金周轉問題,無力支付工人工資,在向工人們承諾近期支付工資后,兩老板竟然偷偷離開磚廠,不再理會工人們討薪的要求。在人社部門作出責令支付工人工資的通知后,他們仍然拒不出面接受處理。今年4月,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宗拒不支付工人勞動報酬的案件,被告人文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被告人張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
案件回放
被告人張某和文某于2012年12月開始在我區某鎮合伙經營磚廠,他們一共雇傭了33名工人。2013年4月20日,被告人張某和文某發現磚廠資金周轉出現問題,無法如期結算工人們三月份的工資。經過商量后,他們向工人們承諾將在七天之內支付三、四月的工資。但2013年4月27日,張某與文某偷偷離開了磚廠,其后經工人多次電話要求仍拖欠工人工資。工人們無奈之下向勞動部門反映情況。
人社部門接到舉報后,就該問題先后兩次對該磚廠作出了責令支付的通知,但被告人張某和文某仍拒不出面接受處理,其后人社部門將該案移送司法機關。經過公安機關的偵查抓捕,文某于2013年5月30日被抓獲歸案,至2013年6月9日,文某將拖欠工人的工資款合共人民幣100410元全部支付完畢。被告人張某于2013年11月25日向文某支付了其應承擔的相應的工人勞動報酬,并于2014年1月3日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庭審經過
在庭審過程中,文某、張某當庭表示認罪,對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的事實供認不諱。他們均表示自己當時是真的沒有資金支付工人工資,并不是故意不予支付,并對自己的行為表示后悔。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文某、張某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文某、張某已向工人支付所拖欠的全額工資款,且張某具有自首情節,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文某、張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鑒于被告人文某、張某在犯罪后,尚能如實交代自己的罪行,并已向工人支付所拖欠的全額工資款,且張某具有自首情節,可從輕處罰,并可考慮適用緩刑處罰。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及悔罪表現遂作出以上判決。
法條鏈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作出了規定: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黃睿 鄧洪政)